《和平宣言》


本《和平宣言》的目的是解放地球上的所有兒童(包括我們內心的孩子),使每個人得以生存下去,並與自己、他人及動植物安寧和諧地共生。

第二條 待出生時
未出生的孩子有權在未來生活於一個健康並充滿愛意的現前環境中。孩子的父母有責任與社會合作共同首要地確保這一點。

第二條 出生之時
作為兒童父母的協力者,整體人類有責任確保孩子能夠在和平、喜悅、安全、健康並充滿愛的生活條件下誕生。

第三條  保護
成長中的兒童有權得到保護,使其免受正在(或可能)以直接及間接方式損害其身體、心智、良知、內心或靈魂的任何外部因素的傷害。這些因素包括:政治和宗教的人類學說;戰爭;虐待,包括性虐待;種族主義;二元論;宣傳洗腦等等。

第四條  主權
從出生起,每個兒童都享有在自由中健康生活的權利。在承認自由意志的同時,這種生命的主權、平等和不可侵犯性應始終受到尊重。

第五條 發展
孩子的父母和(或)照顧者與集體人類合作,將確保孩子得到充滿關愛的教養,並盡可能依照孩子自身純粹的興趣與生命藍圖來培養他(她)。新的教育體系讓我們知道什麼能使一個孩子快樂,這個孩子擅長什麼;這便是他(她)的潛力所在。

第六條 成年
在年滿18歲時,該兒童獲得成人身份、社會責任、合作集體中的投票權,並有權獲得符合其潛力的有償工作。

第七條 基本生命權
基本生命權賦予所有兒童和成人獲得愛、清潔飲用水、健康的食物、鞋履、適當的防護衣物、住房、教育、醫療保健以及意識增長的權利。

第八條  對所有生命的良好看顧
作為人類和社會群體,我們有責任看顧好所有的生命,為我們的孩子樹立榜樣,他們就是未來。對所有生命進行良好看顧的概念基於兩份基本檔案:《新人權宣言》《十二變革要點》

第九條 舉行具約束力公投的權利
聯合人民運動(UPM)將是所有參與者合作性質的發聲管道。通過這種方式,UPM將(作為實體之一)決定每個國家所發生的事務。在必要時,一國的所有居民將借助他們具約束力的全民公投權來重新組織這個國家。這將消除浪費,為社會提供建設性的能量。

第十條  作為基礎設施的共有人
作為一項合作事業,聯合人民運動(UPM)將逐漸成為以下領域的所有者:教育、醫療保健、水與食品供應、(綠色)能源供給、公共建設、銀行、公共交通、房屋(包括租賃房屋)以及其他必要的基礎設施。你會通過UPM成為基礎設施的共有人。

第十一條  通過利潤分成獲得基本收入
作為合作事業,聯合人民運動具有社會性。所有持證會員享有集體福利和利潤分成。從獲得的淨利潤中,每個人都將獲得一筆基本收入。會員證書的購買將很容易負擔得起,這樣每個人都能參與其中。

第十二條  人與人之間的平等
每個聯合人民運動的參與者都可援引《和平宣言》中所記載的一切權利、自由與義務,而不分國籍,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及其他信仰,出身,財產,血統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

作為一個有血有肉的人,我心懷自己的方向和理解,基於我的自由意志,在此時此地宣佈,為了生命本身,我希望幫助實現《和平宣言》。

請您到聯合人民運動的頁面填寫表格並以數位簽章方式簽署《和平宣言》。謝謝!